關於公會 | 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臺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室內設計業,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提高生活居   住環境水準,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

 

第二章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室內裝修之設計施工等服務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註:

一.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本市依法取得商業登記證照之公司或行號,均應加入相關公會為會員。

二.如有外縣市之公司行號,欲加入本市公會為會員,得增列贊助會員條款,惟贊助會員依法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等權利。​

第七條:會員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得派會員代表壹人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會員代表,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之事情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治,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其解職由候補遞補。

第十五條:本會對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加入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期限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停業一年而未能復業者,經查明提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後報請主管屬實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一、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六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二、本會理()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依人團體選舉罷免法第七條第三款辦理)所列之候選人,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登記,其人數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並選舉票應留應選名額同額空白格位由被選舉人填寫者。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任期自擇。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會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事物並對外代表本會,設副理事長二人,相助理事長綜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第廿十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第廿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見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九、議決理事, 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第廿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及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廿十五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十六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職務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廿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廿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對上級團體會員代表,得就全體本會會員代表中推選之,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任期,以該上級團體之章程訂之。

第廿十九條:本會聘顧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會務。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會議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小組均為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第卅十一條:本會會員會議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卅十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20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名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之權利。召開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卅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十四條:下列各款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之選派。

第卅五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有關分區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卅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十八條:理事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選。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卅十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肆仟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全年捌仟元,1/1~6/30入會者,會費依全年計算,7/1~12/31入會者,會費依半年計算,每年一期繳納之。            

三、委託收益。            

四、利息收入。            

五、會員捐助費。

六、廠商贊助費。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一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因必需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四十四條:前項之事業費,會員退會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五條:興辦之事業費,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六條: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十七條:本會事業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本會組織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主管機關聲請法院指定之。本會清算剩餘之財產應屬重整之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

 

第七章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本會辦理細則及會務工作服務則另定之。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台南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贊助廠商施行細則

第一條:為支持本會成長,促進本會茁壯永續發展,凡經營室內裝修優良建材、家飾、用品及相關產品之廠商,皆可申請入會。

第二條:入會費:新台幣肆仟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三條:常年會費:全年捌仟元,1/1~6/30入會者,會費依全年計算,7/1~12/31入會者,會費依半年計算,每年一期繳納之。

第四條:贊助廠商公司、行號得派代表壹人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條:本會贊助廠商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六條:贊助廠商因廢業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得退會, 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七條:贊助廠商代表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得參加各種會議及活動,享受本會相關權益。

第八條:本會贊助廠商,尊重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規定繳納會費者,欠繳會費三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活動,享受本會相關權益。

本修改章程經社會局113年10月30日南市社團字第1132275388號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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